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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檢驗中安定性的時效問題
點擊次數:4940 更新時間:2011-10-10

  在水泥的各項指標中,安定性可以說是zui主要的一個指標。水泥安定性指的是水泥在凝結過程中體積變化的均勻性,水泥的安定性不合格指的是水泥硬化后產生不均勻的體積變化。在國家標準中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是廢品,水泥中的不安定因素(f-CaO和f-MgO等)的水化反應是發(fā)生在水泥的凝結硬化以后,且水化時伴隨著體積的成倍膨脹,在已經硬化的水泥石的內部產生內應力,致使混凝土構件的強度降低,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是不能用于工程上的。
  在土建過程中,使用了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會給工程帶來極大的隱患,但是在現在的建筑市場中,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仍然存在,故對于質檢部門來說,準確的檢測和判定水泥的安定性是否合格在水泥檢驗過程中是極其重要的。但是有時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同一批次的水泥在*次送檢時安定性不合格,但是在過幾天的第二次送檢中卻是合格的。這種水泥的安定性隨時間二發(fā)生變化的情況我們稱為安定性的時效性。也正是時效性的存在,使得在安定性的判定上往往會有爭議。
  1、安定性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引起水泥安定性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水泥熟料中含有過多的f-CaO和f-MgO以及SO3,但是由于f-MgO需要在蒸壓條件下才能加速水化反應,而SO3則需要長期在常溫水中才會與(3CaO.Al2O3.6H2O)發(fā)生反應,所以這二者都不便于快速檢驗,故在水泥的國家標準中對水泥中f-MgO以及SO3的含量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我們通常在工程質檢中出現安定性不合格主要是由于f-CaO過多引起的。在水泥生產過程中燒結的zui高溫度應該達到1450℃。溫度從1300℃升高到1450℃再回到1300℃的這個階段是水泥熟料的生成階段。在這個階段鋁酸三鈣(3CaO.Al2O3)鐵鋁酸四鈣(4CaO.Al2O3 Fe2O3)燒至熔融狀態(tài),出現液相,把CaO和部分的硅酸二鈣溶于其中,反應生成硅酸三鈣(3CaO.Si O2),必須有足夠的時間和溫度才能使生成硅酸三鈣的反應較為*。
  水泥的燒結溫度不夠而使水泥熟料反應不*,導致大量的f-CaO的殘留,這個是低溫f-CaO,它結構比較疏松,水化的速度快,比較容易發(fā)現,在施工中表現為混凝土不凝結、不硬化,早期沒有強度等。由于配料不當,原料中CaO成分過多,導致在燒結階段反應*后仍然余下過多的CaO成分以游離的狀態(tài)存在,我們稱為高溫f-CaO,它表面有玻璃釉狀物質包裹,由于水化的速度緩慢,一般都在幾個月以后甚至更長的時間才開始水化,故施工中混凝土早期的強度一般都能達到標準值,不易發(fā)現,如果不做安定性試驗,就很難發(fā)現問題。但是隨著時間的延長,f-CaO慢慢開始水化,引起固相體積的膨脹,產生內應力,從而導致混凝土強度的降低,甚至引起混凝土構件的破壞。
  2、時效性水泥中低溫f-CaO的結構比較疏松,在水泥存放的過程中能自動吸收空氣中的水分進行消解,隨著水泥存放時間的延長,水泥中f-CaO不斷的吸收空氣中的水分而水化,含量不斷的減少,而高溫f-CaO的密度大,結構比較致密,且表面包裹著玻璃釉狀物質,不易吸收空氣中的水分進行水化,所以時效性的產生主要是由低溫f-CaO引起的。因此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在存放一段時間后安定性可能會合格,這個我們稱為安定性的時效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水泥存放一段時間后安定性都會合格,當水泥中的f-CaO含量過多或者是由于f-MgO以及SO3引起的安定性不合格則沒有這種特性。這就是說存放一段時間有可能解決由于低溫f-CaO而造成的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并不意味著水泥的安定性不合格只要存放一段時間就可以了。
  同時由于在水泥的生產過程中f-CaO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水泥配料合理、煅燒時反應*的情況下,水泥熟料在粉磨前和成品水泥在出廠前一定要存放一段時間(安定期),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安定性時效性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安定性爭議的產生。
  在水泥的檢測中,正確的認識水泥安定性的時效性產生的原因,有利于我們在工作中更加準確的檢測和判定水泥的安定性。
  3、建議由于水泥是建筑工程中用量zui大,而且是直接影響到工程質量的建筑材料,而且由于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如果不做檢驗一般很難被發(fā)現。同時現在水泥使用上的糾紛仍然不斷,大部分都是由于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引起而造成的。
  有時施工單位為了追求施工的進度,一邊施工一邊送檢或者干脆不檢,這樣就在客觀上造成了一部分水泥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用在了工程上,而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是廢品,是嚴禁用于工程的,用了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的工程部位,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只有使用安定性復檢合格的水泥從新進行澆筑。
  同時為了確保試驗結果的準確性和代表性,水泥檢驗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方面:
  一、取樣應規(guī)范。在水泥進入施工現場后,首先應該取樣送檢。每批水泥應至少取樣一次,取樣要有代表性,可連續(xù)取或者從20個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樣品取好后,應及時送往檢驗單位試驗。
  二、試驗操作應準確。在試驗過程中為了確保試驗結果的準確性,應該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操作,已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差。當雷氏法和餅法的試驗結果出現矛盾時,以雷氏法為準。
  三、當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如果廠家對試驗結果有異議,應該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在施工單位、廠家和監(jiān)理等各方的見證下重新取該批水泥送檢。
  但是水泥的安定性有可能會因為時效性的影響而發(fā)生變化,這就使在責任認定的時候顯得非常困難,因此水泥使用前的復檢尤其重要,必須引起施工、監(jiān)理、建設各方的高度重視,對于可能出現的安定性方面的問題應該是以預防為主,所以無論是水泥的生產企業(yè)還是施工單位,都要對水泥的安定性有足夠的重視,生產企業(yè)一定要把好質量關,施工單位一定要先檢驗再使用,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則難以彌補,只有在相互配合的條件下才能杜絕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用到建筑工程中。
北京時代新天科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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